01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2019年改)
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2019年增)
解讀:
2019年新增條文,再次強調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是供幼兒班級活動、公共活動的空間,是幼兒在園內每天逗留時間最長的地點。將其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既是意味著幼兒的活動室以及各個功能室的布置盡可能地安排在建筑陽面,為孩子提供更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風。
02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019年改)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2019年增)
4.1.3B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2019年增)
解讀:
一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易自然采光及通風,極不適宜幼兒的健康成長。
二是根據《規程》要求及《指南》的建議,幼兒每天戶外活動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樓層越高意味著幼兒通往戶外的路線越長,因此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托兒所應布置在一層。
03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3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09m。
(2019年改)
解讀:
幼兒的安全是幼兒園建筑設計、室內外空間設計中的重中之重,欄桿的堅固性和高度保證了幼兒在進行活動時的生命安全。
幼兒園室內護欄可以采用安全玻璃護欄或者防止幼兒攀爬的鋼木護欄,如果采用安全玻璃形式,則安全玻璃必須滿足《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中的相關要求,如若采用防止幼兒攀爬的鋼木護欄,除了滿足新規范以外,也需滿足《幼兒園建筑構造與設施》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