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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風向標 |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
        2022-04-07


        圖源: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司官網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2-01-10 來源: 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司

        國衛辦人口函〔2021〕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十四五”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社會〔2021〕895號),指導地方做好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申報工作,我委組織制定了《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12月3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


        編制說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十四五”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社會〔2021〕895號)等有關文件要求,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編制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包括總則、項目構成與建設規模、選址與規劃布局、建筑與建筑設備、相關指標等,為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建設提供技術指導。

        本指南適用于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

         

        第一章 總則

         

        一、統籌規劃,科學布局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建設,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本地工作基礎和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需求,優化資源配置,統籌設施數量、規模和布局。

        二、規范建設,示范引領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建設,應發揮示范引領、帶動輻射作用,為托育服務機構高質量建設提供技術支撐及樣板標桿,努力做到規模適度、功能完善、環境安全、裝備適宜、經濟合理。

        三、創新機制,多方協作

        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建設,積極爭取地市級及以上政府發揮支持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立健全項目立項、建設、運營等機制,為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提供綜合保障。

         

        第二章 項目構成與建設規模

         

        一、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設備組成。

        (一)場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動場地、綠地等;

        (二)房屋建筑包括托育服務用房、托育從業人員培訓用房、托育產品研發和標準設計用房、嬰幼兒早期發展用房、監督管理用房和設備輔助用房等;

        (三)建筑設備包括給排水系統、暖通空調系統、電氣系統、智能化系統及電梯等。

        二、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筑面積宜為3000m2以上。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可調整相應建筑面積。

        三、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托位數可根據當地實際需要設置相應的托位,原則上建設托位規模在150個以內為宜,可相應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個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四、托育服務用房主要包括嬰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附屬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積不應少于12m2。托育服務用房參照此部分用房相關標準和規范執行。

        在托育機構建設標準正式發布前,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可參照此部分用房進行建設。

        各類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嬰幼兒活動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級活動單元和綜合活動室;班級活動單元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

        (二)服務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檢接待廳、保健觀察室、隔離室、母嬰室、警衛室、辦公室、財務室、會議室、儲藏室等;

        (三)附屬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機房、開水間、餐食準備區、衛生間、清潔間、車庫等。

        五、托育從業人員培訓用房可包括實訓室、培訓室、教師辦公室等,并可根據需要設置繪畫室、手工室、輔食制作室、討論室、報告廳、教研室、遠程示教室等。托育從業人員培訓用房總建筑面積宜為1000m22000m2,可按10m2/學員(同期學員數量)計算。

        六、托育產品研發和標準設計用房可根據研發業務需要設置,可包括研發室、標準設計室、教具制作室、從業人員培訓教材編寫室、繪本創作室、影音制作室、模擬體驗室、產品展示廳等,建筑面積宜為600m2800m2。鼓勵相鄰城市或區域共建共享,集中進行產品研發和標準設計。

        七、嬰幼兒早期發展用房可包括養育照護指導室、早期發展指導室、營養膳食指導室、嬰幼兒情景體驗區、互聯網家長課堂、工作人員辦公室等,建筑面積宜為1000m21200m2。

        八、監督管理用房可根據協助監管相關業務需要設置,可包括監控管理室、信息機房、資料存儲室、辦公室等,建筑面積宜為400m2600m2。

        九、設備輔助用房包括變配電室、空調機房、進排風機房、消防水泵房、給水泵房、智能化系統機房、車庫等。車庫建筑面積應根據所在地區的相關要求確定并另行增加。

         

        第三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一、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選址應符合城鄉總體發展規劃要求,結合人口發展、群眾需求等因素,合理布點,保障安全。

        二、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選址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宜交通便利、環境安靜、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

        (二)宜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筑、設施及污染源;

        (三)應具有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四)周邊應有便利的供水、供電、排水、通信及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礎設施;

        (五)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條件。

        三、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宜獨立設置。當與其它建筑合并設置時,宜設置在低層區域,自成一區,并應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四、托育綜合服務中心主入口不宜直接設在城市主干道或過境公路干道一側,機構外宜設置人流緩沖區和安全警示標志,獨立園區周圍宜設置圍墻。

        五、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的規劃布局應功能分區明確、方便管理、節約用地。

        六、托育綜合服務中心應設置嬰幼兒室外活動場地。室外活動場地面積每托位宜為2m25m 上一篇:英國研學|14天英倫精英夏令營,升級8維能力 下一篇:財政部下達2022年托育建設中央基建投資預算,涉及22省市共計3.3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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